本文作者:好家伙交换机

人民***案例库今日上线,五粮液诉某烟酒店商侵权***案入选

人民***案例库今日上线,五粮液诉某烟酒店商侵权***案入选摘要:   人民法院案例库今日上线,酒业内参发现,“宜宾某股份公司诉新城区某烟酒店商标权权属、侵权纠纷案”入选,该案件涉及“商标侵权案件中授权经销商合理使用商标的认定”。  基本案情 ...

  人民***案例库今日上线,酒业内参发现,“宜宾股份公司新城区烟酒店商标权权属、侵权***案”入选,该案件涉及“商标侵权案件中授权经销商合理使用商标的认定”。

  基本案情

  宜宾某股份公司为涉案注册商标独占被许可人,对涉案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,其主张新城区某烟酒店在门头上使用涉案商标构成商标侵权,故诉至***。

人民法院案例库今日上线,五粮液诉某烟酒店商侵权纠纷案入选
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***一审认为,某烟酒店未经权利人许可,擅自在门头上突出使用涉案商标,容易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认,构成商标侵权。遂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(2019)内0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:某烟酒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。

  某烟酒店不服,提起上诉。

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***二审认为某烟酒店使用涉案商标是为表明其经销商身份,未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,遂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(2020)内知民终61号民事判决,撤销一审判决,驳回宜宾某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
人民法院案例库今日上线,五粮液诉某烟酒店商侵权纠纷案入选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  宜宾某股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,向最高人民***申请再审。

  最高人民***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(2021)最高法民申6806号民事裁定,驳回宜宾某股份公司的再审申请。

  裁判理由

人民法院案例库今日上线,五粮液诉某烟酒店商侵权纠纷案入选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  最高人民***审查认为,首先,2018年3月17日,宜宾某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四川省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《经销商身份证明书》,2018年3月18日,四川省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为陈某(新城区某烟酒店经营者)出具了《授权委托书》。宜宾某股份公司对《经销商***明书》《授权委托书》虽不认可,但未提交反证,原审判决认定新城区某烟酒店是宜宾某股份公司生产的“福喜迎门”系列酒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合法授权经销商并无不当。

  其次,“福喜迎门”系列酒本身标注有涉案商标,“五粮液”既是宜宾某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同时也是该司的字号。新城区某烟酒店在店招门头使用涉案“五粮液”系列商标指明“福喜迎门”系列酒为宜宾某股份公司所生产,上述使用行为并未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功能。故二审认定新城区某烟酒店并未侵害宜宾某股份公司涉案“五粮液”系列商标权并无不当。

  再次,新城区某烟酒店授权经销的“福喜迎门”系列酒为宜宾某股份公司生产,酒产品本身也标注有该公司名称,宜宾某股份公司在店招门头上使用该企业名称,是为了推广销售“福喜迎门”系列酒,指明该系列酒的生产厂商和来源,并不会导致混淆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,故二审认定新城区某烟酒店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。

  裁判要旨

  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,授权经销商为指明其授权身份、宣传推广商标权人的商品而进行的描述性使用,未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功能且未切断商品与提供者的联系,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。

  关联索引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48条(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于2019年4月23日修正,修正后的条文内容没有变化)

  一审: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***(2019)内0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(2019年8月19日)

  二审: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***(2020)内知民终61号民事判决(2021年5月27日)

  再审:最高人民***(2021)最高法民申6806号民事裁定(2021年11月29日)

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

[免责声明]本文来源于网络,不代表本站立场,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联系邮箱:83115484@qq.com,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,保证您的权利。转载请注明出处:http://www.bastasparrantan.com/post/26140.html

阅读
分享